emc易倍汉中多人因这事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4-01-02 05:28: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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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不识字,农人,户籍所正在地及现住址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

  2016年7月、8月份,黄某某正在没有征得西乡县乡下公途料理局应许、正在没有赢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专擅将西乡县乡下公途料理局养管的县道贯沙公途K13-K14处公途两侧栽植的白杨树14株予以采伐,后将采伐的木料片面自用,片面出售,得益4500元。经西乡县林业勘探安列队占定,盗伐林木的蓄积量为8立方米。

  本院以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犯法拥有为宗旨,违反国度珍爱丛林规矩,盗伐国度总共的林木,数目较大,其手脚获罪了《中华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划定emc易倍,违法底细懂得,证据确实、充溢,该当以盗伐林木罪根究其刑事负担。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己方的违法底细,依法应从轻科罚;正在窥探和审查告状阶段自觉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科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科罚。

  故归纳创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可合用缓刑,并科罚金3000元。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男,1945年出生,汉族,幼学文明,户籍所正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2013年5月因犯犯法持有罪被西乡县黎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emc易倍汉中多人因这事被公诉!,发布缓刑四年。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告状。

  2018年冬emc易倍,被告人张某某以10000元的价值从同组村民郑某某解决备了位于西乡县的一片山林。

  2019年头,被告人张某某正在未管束林业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雇佣他人将其置备的山林砍伐,后其将砍伐的林木片面出售,其余的林木运回家中自用。

  2020年5月20日经西乡县林业勘探安列队占定,张某某共采伐树木234株,蓄积量共计15.43立方米林木。

  证据汇集序次合法,实质客观确凿,足以认定指控底细。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违法底细和证据没有贰言,并自觉认罪认罚。

  本院以为林木,被告人张某某渺视国度丛林料理规矩,正在未管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专擅采伐林木,数目较大,其手脚获罪了《中华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违法底细懂得,证据确实、充溢,该当以滥伐林木罪根究其刑事负担。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能够从宽处分。

  被告人张某某拥有前科,应酌情从重科罚,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违法底细,立场较好,可从轻科罚,创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发布缓刑六个月,并科罚金黎民币1000元。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明,农人,户籍所正在地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4月22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窥探终结林木,以被告人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告状。

  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以4000元的价值置备了位于峡口镇井坝村一组,幼地名“刘家沟”的4.2亩山林。

  同年11月,王某某正在没有管束林业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行使油锯对该山林的树木实行采伐,共采伐树木326株,王某某将个中61株树木以1000元黎民币的价值出售,其余片面自用。经西乡县林业勘探安列队占定,王某某采伐林木蓄积量为14.47立方米。

  证据汇集序次合法,实质客观确凿,足以认定指控底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违法底细和证据没有贰言,并自觉认罪认罚。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度丛林料理规矩,正在未管束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林木,专擅采伐林木emc易倍,数目较大,其手脚获罪了《中华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划定,违法底细懂得,证据确实、充溢,该当以滥伐林木罪根究其刑事负担。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觉认罪认罚,依照《中华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划定,能够从宽处分;又系初犯林木,可酌情从轻处分,归纳创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发布缓刑六个月,并科罚金2000元。依据《中华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划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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