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易倍电力公司消除电力方法隐患未管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何如定性

发布时间:2023-12-24 14:00: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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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同一社会信用代码:39H,室第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亚洲体育城星都总部基地46幢1-6层。

  法定代表人甘春林,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明,董事长,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人李修磊,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修水县,彝族,大学专科文明,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副站长,户籍地:昆明市盘龙区,现住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砚山县丛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砚山县国民审查院以砚检一部刑诉[2020]30号告状书指控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依法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6日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砚山县国民审查院指派审查员金加权、书记员王兴维出庭支柱公诉,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辩护人汪卫平、阿杉(练习讼师)、王武、李雨珂(练习讼师)比及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砚山县国民审查院指控: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正在输电线道隐患排查做事中浮现位于砚山县Ⅱ回线塔、砚道Ⅲ回线塔线道通道内的林木与导线的隔断存正在平和隐患,被告人李修磊(系该公司文山做事站直接刻意的主管职员)相合劳务使令公司与文山做事站巡检员朱某2对接做事。于2019年10月13日至15日时候,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正在未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环境下,雇工砍伐位于砚山县“龙山”、“扣手以古”、“是拉针嫁”、“烂铁冲”四座山上的林木。经判决,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和滇油杉,数目139株,立木蓄积共计21.0732立方米,原木柴积共计15.0792立方米,木柴价钱共计5267元。

  为说明指控底细,公诉结构向法庭供给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白、判决私见、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砚山县国民审查院以为: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违反丛林法的规则,正在未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环境下,滥伐林木,数目较大,其动作已获罪《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则,不法底细知道,证据满盈,该当以滥伐林木罪深究其刑事负担。被告单元委托代庖人张恩健、被告人李修磊到案后如实供述单元的不法底细,可从轻处分,李修磊正在朱某2通报后就到丛林公安继承考察,有主动投案情节,属于自首,可从轻处分,其单元、李修磊认罪认罚,可从宽治理,提议对被告单元判处分金,提议对被告人李修磊正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内予以量刑,并处分金。

  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对公诉结构指控的不法底细及罪名和相应证据承认无反驳。

  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甘春林辩称:案发后我公司踊跃配合考察,认可咱们的谬误,李修磊的良多做事都是单元放置,也是职责所正在,期望对咱们公司和李修磊从轻处分。

  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辩称:1、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的巡检员朱某2接到砚山县丛林公安局的电话通告后并转被告人李修磊,李修磊主动到丛林公安局继承考察,并如实供不法底细,李修磊有自首情节,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亦属于自首;2、被告单元及李修磊主观上为了使国度、整体、不特定公家资产、人身免受正正在发作风险的损害,当导线与林木的最幼净空隔断亏空时,220kV导线极有或许会对林木放电,从而激励丛林失火、电网大面积停电及职员触电伤亡事件,实际存正在的风险拥有遑急性,面临正正在发作的风险,正在不得已的环境下被告单元刻意人李修磊按照做事职责采纳砍伐林木的避险步骤,该动作属于迫切避险;3、过后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与林木完全人、运用人说判相同缔结赔偿造定emc易倍,付出赔偿10600元;4、被告单元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当庭悔罪,被告单元不法情节明显轻细、妨害不大,提议法庭对被告单元揭晓无罪。

  被告人李修磊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李修磊接到公安结构的电话通告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本人的不法底细,李修磊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修磊凭借做事职责提醒砍伐林木的动作是为了使国度、整体、不特定公家的资产、人身免受有极大或许发作的风险,拥有明明的迫切避险图谋,组成迫切避险;3、按照《电力法》、《电力措施保卫条例实践细则》的干系规则,被告人李修磊正在迫切环境下采用“先砍伐后讲述”的动作,属有法可依、于法有据;4、过后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与林木完全人emc易倍、运用人说判相同缔结赔偿造定,付出赔偿10600元;5、被告人李修磊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当庭悔罪,提议法庭对被告人李修磊免予刑事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正在输电线道隐患排查做事中浮现位于砚山县Ⅱ回线塔、砚道Ⅲ回线塔线道通道内的林木与导线的隔断存正在平和隐患,被告人李修磊(系该公司文山做事站直接刻意的主管职员)相合劳务使令公司与文山做事站巡检员朱某2对接做事。于2019年10月13日至15日时候,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文山做事站正在未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环境下,雇工砍伐位于砚山县“龙山”、“扣手以古”emc易倍电力公司消除电力方法隐患未管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何如定性、“是拉针嫁”、“烂铁冲”四座山上的林木。经判决,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云南松和滇油杉,数目139株,立木蓄积共计21.0732立方米,原木柴积共计15.0792立方米,木柴价钱共计5267元。

  同时查明:案发后,砚山县丛林公安局电话通告被告人李修磊到砚山县丛林公安局继承考察,李修磊于2019年10月30日到砚山县丛林公安局继承考察,并如实供述本人的不法底细,李修磊有自首情节。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与王某4、梁某、胡某1完成抵偿造定,抵偿王某42850元、抵偿梁某2850元、抵偿胡某14900元,共计10600元。

  上述底细,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正在开庭审理流程中亦无反驳,有物证油锯,书证受案立案表、立案决计书、户口说明、归案环境声明、网上盘问说明、前科劣迹盘问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林权证、林权说明、开业牌照、做事站干系原料、任免通告书复印件、说明、输电线道林木通道整理抵偿造定、环境声明、拘留决计书、拘留笔录及照片、拘留清单、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人朱某1、王某4、朱某2、王某5、王某6、杨某、王某7的证言,被害人胡某1、王某1、王某2、王某3、梁某、胡某2的陈述,被告单元法定代表人甘春林的陈述,被告人李修磊的供述与辩白,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云南文山文林法律判决核心[2019]446号法律判决私见书及判决私见通告书等证据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违反丛林法的规则,正在未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环境下,滥伐林木21.0732立方米,数目较大,不法底细知道,证据满盈,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的动作已获罪《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则,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结构指控的不法底细及罪名建立,对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被告人李修磊应依法处分。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砍伐林木的动作,不契合公法则则的迫切避险动作,按照公法则则,迫切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度、民多长处、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资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正在发作的风险,不得已采纳的迫切避险动作”,正在本案中,输电线旁过的林木离输电线较近,只是存正在平和隐患,不是正正在发作的风险,被告单元emc易倍、被告人李修磊砍伐林木的动作,不属于迫切避险,故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的辩护人合于砍伐林木属于迫切避险的辩护私见,本院不予选取。李修磊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处分。合于被告单元是否组成自首的题目,对付单元不法来讲,单元行动一个编造全体而存正在,它拥有本人的认识本领和动作本领,从而具本人的不法本领和刑事责本领,但同时,单元是一个由天然人构成的有机全体,单元的运动和举动,是通过行动单元组成因素的天然人的自愿举动告竣的。单元直接负担职员的认识拥有双重性,行动单元全体认识的一个人决计实践不法的私人意志,既影响着本身的动作本质,也影响着单元的动作本质。以是正在规则有双罚造的单元不法中,单元直接负担人的自首动作既视为是私人的自首也应视为是单元的自首,李修磊有自首情节,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组成自首,故被告单元的辩护人合于被告单元组成自首的辩护私见,本院予以选取。按照公法则则,砍伐林木应到林业主管部分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正在未解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环境下砍伐林木,违反国度公法则则,故被告人李修磊的辩护人合于被告人李修磊正在迫切环境下采用“先砍伐后讲述”的动作,属有法可依、于法有据的的辩护私见,本院不予选取林木。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认罪认罚,故被告单元的辩护人合于对被告单元揭晓无罪及被告人李修磊的辩护人合于对被告人李修磊免予刑事处分的辩护私见,本院不予选取。被告单元及被告人李修磊的辩护人的其他辩护私见,契合本案底细,本院予以选取。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认罪认罚,可从宽治理,踊跃抵偿王某4、梁某、胡某1经济吃亏,对被告单元、被告人李修磊可酌情从轻处分。公诉结构的量刑提议恰当,本院予以选取。按照《中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判断如下:

  一、被告单元云南银塔电力修立有限公司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分金国民币伍仟元。

  二、被告人李修磊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国民币贰仟元。(缓刑检验限期,从判断确定之日起筹算。罚金限判断生效后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断,可正在接到判断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国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该当提交上诉状本来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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